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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之灭火设备产品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灭火设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灭火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喷水灭火产品(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消防通用阀门、感温元件、管道及连接件、减压阀、加速器、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细水雾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泡沫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泵、专用阀门及附件、泡沫喷射装置、泡沫消火栓箱、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干粉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柜式干粉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设备产品(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卤代烷烃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剂(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水系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吸水胶管)、消防给水设备产品(车用消防泵、消防泵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枪炮、分水器和集水器、消防接口)、阻火抑爆产品。
2.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两种基本认证模式为:基本认证模式一: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基本认证模式二:型式试验+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应采用基本认证模式二,其它灭火设备产品应采用基本认证模式一。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同一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型式试验项目
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灭火设备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产品按《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及方式,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认证模式各环节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检测时限。
7.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2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原则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单元。采取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的检查。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3.2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的检查。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
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
求。
9.1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灭火设备产品应使用消防类(F)认证标志,式样如下:
9.2使用要求
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具体要求。
10.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型式试验要求;
(6)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8)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扩展要求;
(10)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1)CCC标志使用要求;
(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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